1942年1月28日 中共中央发布《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》。2月4日,又发布《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》。两个文件明确规定:减租减息政策的目的是扶助农民,减轻封建剥削,改善农民生活,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;实行减租减息后,须实行交租交息,保障地主的地权、财权和人权,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;对于富农则削弱其封建部分,鼓励其资本主义部分的发展。文件指导各解放区掀起大规模的减租减息的群众运动。
减租减息是抗日根据地“三三制”政权土地政策的中心内容,亦是根据地经济政策和经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内容。目地是“把现在处于封建剥削制度下的一切土地逐步地和平地转移给耕种者”
具体规定是:地租,一般不论任何租佃形式,均按战前原租额减25%,即二五减租,多年欠租应当免交。利息,一般规定年利不得超过本金的15%,即分半减息。抗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应当分半减息;如已付利息超过本金一倍者,停利还本;如已付利息超过本金二倍者,本利停付。而抗战开始后现行的利息,以不超过社会借贷关系许可的程度为限,由双方自行决定。
抗日时期,中国共产党停止了使用暴力没收地主的土地,转而以减租减息作为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。这种重大政治让步,是因为当时中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抗日,中国的土地是外族的,还是本民族的,这是首先需要明确解决的问题。为了团结地主阶级抗日,停止执行没收地主的土地是必要的。但是,如果仍然原封不动地维护地主对农民的那种极端严重的剥削,就不能保证抗战的胜利。因此,必须通过减租减息的政策来适当调节地主和农民的矛盾。
中共中央就这一问题明确指出:减租是减今后的,不是减过去的。减息则是减过去的,不是减今后的。这就是说,在地主减租减息的同时,农民也实行交租交息。这样既减轻了农民所受的封建剥削,又使地主保有一定的经济地位。“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的政策,给发展生产开辟了一条广阔的道路”。
在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的过程中,工作队通过访贫问苦,发现和培养农民中的积极分子,去串连和团结广大群众,启发提高阶级觉悟,解除了他们怕抽地、怕“变天”等顾虑,同不法地主进行斗争,使得一些拖延不减或明减暗不减等各种顽抗活动都遭到失败。